个税改革要避免“两头受伤”
2005-09-12

近段时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这一关系到千万人切身利益的法律修改引起广大百姓的热切关注。从改革的内容来看,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句话说,这次修改直指收入状况的两头,“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和“高收入者”,而这也是矛盾最集中的两点。

有关统计表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为3亿人。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阶层已成为我国税负最重的群体。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如果个税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可以为中低收入者减轻或免去个税负担。

安邦分析师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低收入者的影响,主要还不在对该群体减轻了多少负担方面,其实更重要的是如何把这笔钱使用到中低收入者身上去的问题。这是因为,平均来讲,中低收入者每个月人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约为30元左右,这对他们的生活并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是,在税款的使用上,政府财政运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低收入者进行各种补助,则是税收在保障社会公平方面最重要的职能之一。然而,目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很不完善,转移支付用于对低收入者保障的金额也十分有限。据统计,2003年中央给地方转移支付是8000多亿,但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仅为500亿元左右,还不到总额的7%。如果考虑到我国目前还有2600多万的农村贫困人口和1400多万的城镇贫困人口,微薄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对低收入者的保障确实是捉襟见肘。

对高收入者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更大。在国外,个人所得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其意思就是适当抑制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以保证社会公平。但是,真正要做到在实践过程中既要保护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据现有资料测算,全国仅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就达167万人。也就是说,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国每1000名就业人员中至少有6个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然而,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尚未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储蓄实名制尚未完全做到,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还需时日,社会信用结算制度也不健全,再加上纳税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等,税务机关要想完全掌控个人收入信息,明确界定高收入者,并对其进行全面征管,工作量和操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我们从税制改革国际比较的角度发现,二战后西方国家力图使用税收手段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经过40年的应用发现,税收没有这方面的作用,高收入者的逃税、避税等使其无法实现调节。然后,很多国家经常通过较大幅度的减税方案,不断降低税率,以提高税收的社会效率。如美国把原先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英国将原来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相比之下,我国现行《个税法》对工薪所得适用最高边际税率为45%,均高于英美的水平,这不能不让人对高收入者是否面临更高的税务负担而感到担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这说明贫富差距过大。于是,很多人希望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变贫富分化的问题。我们在这里提醒的是,鉴于我国目前的转轨特性,以及依然奉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所以在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上,一定要避免陷入贫富群体“两头受伤”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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